當事人是在南部某影視公司擔任廣告美工,月薪約莫3萬元,工作內容稱不上有任何營業機密,僱主並未負擔所謂教育訓練的成本,也不會因為該位員工的離職而產生任何「危機」(事實上該公司立刻找到替代人力,足以證明該工作無所謂不可替代性),但是這位當事人卻因為要得到這份工作,而被迫簽下兩年的最低服務年限以及離職違約金30萬元。在工作一年之間,僱主時常憑恃著僱主的權力,以及最低服務年限和離職違約金這兩個天條來恫嚇勞工,最後勞工無法忍受惡劣的待遇選擇自行離職,僱主卻以當時簽立的離職違約金條款拿到法院意圖執行假扣押。倘若僱主成功,就等於這位勞工一年的工作辛勞直接奉送給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