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8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講習及業務之研習。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教材與方法之研究及推廣。
六、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訓練之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八、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九、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