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玉山高中前董事長黃明福任職期間,涉嫌把學校公款當成私人提款機,詐領及侵占工讀生補助款達一六三五萬多元,台中地院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業務侵占判處四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黃明福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擔任玉山高中董事長,卻把學校當成私人財產,公私不分。包括勾結立鄉公司廖世霖虛開發票,佯稱是玉山高中綠美化工程款,詐領兩百卅三萬餘元,又詐得行政大樓工程款一一一八萬餘元。

另外,營造公司回饋玉山高中的款項一千多萬元,黃明福從中侵占八十九萬元;另九十二年間受教育部委託辦理災區受災學生工讀補助,竟勾結會計黃惠君虛報工讀生名冊及時數,侵占入己。許多學生沒領錢,卻收到扣繳憑單,家長提出質疑,此部分侵占一百九十四萬餘元。

法官指出,黃侵占款逾一千六百萬元,這些錢來自政府公帑、各界捐款等,被告利用職權隨意侵占、挪用,又矢口否認犯行。被告所為不屬貪污治罪條例,所犯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及業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