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盧姓婦人以閩南語「雞腸鳥肚」等負面話語,辱罵陳姓女鄰居,陳女認為自身名譽受損,控告盧婦公然侮辱,要求賠償100萬元;法官認為「雞腸鳥肚」有輕侮、鄙視之意,判處盧婦拘役40天,易科罰金為4萬元,及民事賠償1萬5千元,盧婦共損失5萬5000元,雙方均可上訴。
判決內容指出,98年10月26日盧婦先以「雞腸鳥肚」和「奧高尚」等語,在住處外辱罵陳女,同年11月28日兩人起衝突,盧婦又咒罵陳女「瘋子、做人失敗」,陳女氣得控告盧婦公然侮辱,要求她賠償100萬元。
法官在判決過程指出,閩南語中的「雞腸鳥肚」,意指為人小氣吝嗇、度量狹小屬負面用語,照一般社會通念來說,帶有輕侮、鄙視之意,且盧婦是在不特定人能共見共聞的場所辱批評陳女,以致陳女受到精神及心理傷害;另據《聯合報》報導,法官考量兩人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後,將賠償金額減低為1萬5000元,雙方皆可上訴。刑事部分已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