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條文修正案」,增訂公職候選人在黨內初選或公職選舉,若因賄選被判刑確定,或因賄選案、遷移幽靈人口、詐術妨害投票被判當選無效,原先獲得每票三十元的競選費用補助款,須全數繳還,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