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67841 號令修正
公佈第 27 條條文
第 27 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
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
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