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例如張貼海報、考試成績、加退選課程和記過等事項,學生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法院主持公道。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學生資格事項,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在第684號解釋中,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但只適用於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及訴訟權,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這項救濟權利,不得因學生身分而予以剝奪。大法官強調,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的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行政監督應受限制,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受理行政爭訟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時,應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