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凌晨酒後騎車,被攔檢警察聞出酒味,但因酒測器沒電,警察叫李自己騎車到派出所做酒測和生理平衡測驗,李的酒測值高達0.91毫克,超過標準值三倍,但通過其他所有測驗,警員仍依公共危險罪嫌將李嫌送辦,李一審被判罰新台幣九萬,但高院認為李當時能自己騎車至派出所,並通過所有測驗,可見李當時並非「不能安全駕駛」,故判李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