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90008297 號令、內政部
台內營字第 0990819907 號令會銜修正發佈第 13、17 條條文
第 13 條 國際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
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三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九平方公尺。
(三)套房三十二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
三點五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
,得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
制。
第 17 條 一般觀光旅館房間數、客房及浴廁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單人房、雙人房及套房三十間以上。
二、各式客房每間之淨面積(不包括浴廁),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不得小
於下列標準:
(一)單人房十平方公尺。
(二)雙人房十五平方公尺。
(三)套房二十五平方公尺。
三、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之窗戶,並設專用浴廁,其淨面積不得小於
三平方公尺。但基地緊鄰機場或符合建築法令所稱之高層建築物,得
酌設向戶外採光之窗戶,不受每間客房應有向戶外開設窗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