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傳統出版業者發行數位出版品
,並透過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之輔導,以促進出版產業升級,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定義
(一)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
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呈現,並經由電腦網
路或實體通路等管道公開發行之數位圖書或數位雜誌(期刊),包
括由現有紙本圖書、雜誌(期刊)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出版品。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指由申請人提供數位化及
資通訊科技協助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化體系,並
協助其發行數位出版品。
(三)本要點所稱傳統出版業者,指發行紙本圖書、雜誌(期刊)之公司
、行號。
3 三、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案應具備要件
(一)申請人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二年以上,發行數位雜誌(期刊)
或圖書,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申請案之成員應包括申請人及其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且
申請案成員間為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者,不
得逾該申請案成員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三)申請人應聲明下列事項:
1.最近五年內未曾有受政府委託或補助違約情形。
2.最近二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申請案之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申請案之成員,違反者,申請人應
於本局通知指定期限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其所有申請案,均不
予受理。
(五)每一申請人限提一申請案,違反者,申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決
定撤銷之申請案;屆期未撤銷者,其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4 四、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十月
十八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申請案應於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掛
號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一科(地址:臺北市天津街二
號),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九十九年度輔導數位出版產業創新應
用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
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時送達者,本局均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5 五、補助名額及金額
(一)獲補助申請案以六名至十二名為限,候補名額一名至三名。
(二)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
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6 六、申請案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企畫書(撰擬格式如附件二)各
十五份向本局申請補助金。
前項企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其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
應依序附於企畫書之後。
(一)申請人現況(含營運及財務狀況)、申請人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
績說明【包括至少從事二年以上發行數位出版品之證明、發行之數
位出版品得獎紀錄、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海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詳情
(包括數位出版品名稱、授權國家或地區、件數等)及週邊商品收
益等資料】,及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簡介,並應檢
附下列證明文件:
1.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無違反同
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
2.申請人最近二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影本。
3.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同意參與申請案,並承諾共
同達成關鍵評估指標(KPI) 之合作意向書影本。
(二)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填寫項目如下。
1.計畫目標。
2.實施策略及方法。
3.達成關鍵評估指標(KPI) 之說明。其內容如下:
(1)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版權授權機
制及說明。
(2)提供數位化及資通訊科技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
業者提升其數位出版發行或 EP (指電子書版本及紙本)同步
發行之完整流程(work flow) 說明。
(3)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出版營運模
式。
(4)協助申請案結合之每一傳統出版業者,自申請人與本局簽訂補
助金契約之日起至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至少發行五種完
成電子書國際編碼(ISBN)登錄之數位出版品,並依圖書館法
規定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且無償授權至少一家公共圖書館館
內閱讀。
4.執行期程及進度。
5.預期成果及效益。
(三)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數位出版品補助
之切結書。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企畫書內容不符規定,或申請書、企畫書之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
明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7 七、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申請期限及方式、申請案應備文件是否符
合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核。
(二)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並由
本局代表擔任主席,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以面談方式進行
評審;評審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
(三)評審委員應提出建議補助者(含候補)名單,並就補助額度、補助
比率提出建議。獲補助者(含候補)名單、補助金額度上限、補助
比率,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四)評審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
委員於申請案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審
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
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
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獲選
資格。
(五)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交通費。
(六)評審項目及權重:
1.申請人現況(含營運及財務狀況)及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績說
明 20%。
2.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 60%。
3.整體經費概估明細表之合理性 20%。
8 八、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
(一)簽約: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獲補助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本局完
成補助金契約書之簽訂;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
受領資格,並由候補獲選者依序遞補之;補助金契約書由本局另定
之。
(二)繳交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同時繳交核定獲補助金額上限
之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違反者,視為未完成簽約。履約保證金
於獲補助者依約結案,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後,無息發還獲補助者。
9 九、 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
(一)補助金撥款方式: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
1.第一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補助金契約書簽訂後十五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
金核撥申請函及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
出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
2.第二階段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所載執
行期程完成各項工作,並於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送符合第十
一點規定之結案報告書、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補助金額
領款收據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實際補助金
額由本局依第(二)款規定計算。
3.獲補助者未依前目規定期限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或雖提
出申請,所附文件、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
或補正仍不完全者,本局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解
除補助契約、不支付第二階段補助金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獲補
助者並應自解除契約日起五日內將第一階段補助金繳回本局。
(二)獲補助金結算標準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本
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列經費總
預算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實計算實
際補助金額;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10 十、獲補助者應遵守事項
(一)獲補助者與本局完成簽約後,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
更企畫書之必要者,應附具書面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變更,經本案
評審委員書面審議作成同意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但
第六點第二項第(二)款第 3 目所載達成 KPI 之說明不得變更
。
(二)獲補助者應擔保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以下簡稱授
權人)出具,自獲補助案經本局審核合格結案之日起五年內,無償
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之行政機關,將授權人依本
局核定之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所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於
國內外非商業性推廣活動中公開閱覽之書面文件。
11 十一、結案
第九點第(一)款第 2 目所稱結案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
款:
(一)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版權授權機制
及說明。
(二)提供數位化及資通訊科技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
者提升其數位出版發行或 EP 同步發行之完整流程說明。
(三)協助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建立數位出版營運模式
之說明。
(四)經會計師簽證之總收支明細表,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
(五)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發行之數位出版品已完成電
子書國際編碼(ISBN)登錄及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之證明。
(六)公共圖書館開立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已出具授權
其發行之數位出版品供館內閱讀之證明。
(七)申請案結合之十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發行之數位出版品電子檔二
份。
(八)第十點第(二)款授權書正本。
12 十二、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及記載獲補助者,本局應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
並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
其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本局已撥付補助金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
(二)獲補助者有違法、違約或違反本要點情事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
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契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獲補助
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本局已撥付補助金之十分
之一賠償本局。
(三)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
得申請本局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之相關補助。
13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