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錄製有聲出版品之公司、
行號購置錄音軟硬體設備或裝修錄音室,錄製優良有聲出版品,以提
升我國音樂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2 二、申請者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二年以上之錄製有聲出版品之公司、行號。
申請者最近一年內應無退票紀錄。
3 三、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十月五日止。
4 四、補助項目及補助金上限
(一)獲補助之申請案以補助申請者購置錄音軟硬體設備或錄音室裝修為
限,且補助經費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九十一萬元。
(二)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
明細表或計畫書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所載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每
一申請者限提一申請案,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5 五、補助錄音軟硬體設備購置或錄音室裝修期限
前點第(一)款所稱錄音軟硬體設備或錄音室裝修,指於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以後購置或裝修工程開工,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安裝或裝
修完成之多媒體音樂製作軟體及錄音設備器材或錄音室之隔音、吸音
、靜音等工程【以下簡稱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
6 六、申請者應檢送文件、資料(除申請表及本點第(二)款、第(三)款
規定應繳交之證件各一份外,其他文件一式十份,並應以 A4 紙張直
式橫書,雙面印刷;相關佐證資料一式十份,請以直式 A4 紙張印刷
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請按下列各款規定項目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
集結成冊。)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者為公司組織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申請者為行號組織者,應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申請期限截止報名之前一個月內出具之申請
者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已全部安裝(裝修)完成者,應繳交成果
報告書,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申請者簡介及其過去完成錄製至少五件之有聲出版品,並附該等
有聲出版品之說明簡表(應含該有聲出版品名稱、出版日期、錄
製之軟硬體設備或該有聲出版品之音樂類型、國內各音樂相關獎
項之入圍及得獎紀錄等)。
2.最近二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安裝(裝修)完成後之場所實景照片。
4.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購置(裝修)之理由及成果效益。
5.經費收支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型錄(應含圖片)、供應(
裝修)廠商報價單等。
6.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訂購單影本。
7.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之買賣或支付價款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如合約書影本、銀行結匯單據影本、匯款證明單影本、進口報
單影本、統一發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者。
8.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之出售(裝修)廠商出具之已到貨、安
裝或裝修完成及申請者驗收證明影本。
(五)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未全部安裝(裝修)完成者,應繳交計畫
書,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申請者簡介及其過去完成錄製至少五件之有聲出版品,並附該等
有聲出版品之說明簡表(應含該有聲出版品名稱、出版日期、錄
製之軟硬體設備或該有聲出版品之音樂類型、國內各音樂相關獎
項之入圍及得獎紀錄等)。
2.最近二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購置(裝修)之理由及預期效益。
4.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型錄(應含圖片)、供應(
裝修)廠商報價單等。
5.預定工作進度表。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前二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
次為限。
7 七、遞件方式
(一)付郵遞送者:應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交寄。收件
地址應載明: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
第三科收;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二)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
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九十九年度錄製有聲出版品之公司行號購置
錄音軟硬體設備或裝修錄音室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
概不退還。
8 八、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送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
,有未符第二點或經依第六點第三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本要點之審查工作,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
組擔任;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
通費。
(三)審查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
(四)審查小組就第(一)款書面審核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審查,有關獲補
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補助比率之決議,應經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
經本局核定之。
(五)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案之變更、獲補助
者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安裝(裝修)現場勘驗及其他本局提請
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
議,並經本局核定之。
(六)審查標準:
1.依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第 1 目及第(五)款第 1 目規定
檢附之有聲出版品及該有聲出版品之音樂類型、國內各音樂相關
獎項之入圍及得獎紀錄等 40%
2.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購置(裝修)理由 40%
3.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購置(裝修)價格之合理性 20%
9 九、撥款方式
(一)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案,獲補助者應於
本局通知之指定時間配合審查小組代表至安裝(裝修)現場進行勘
驗,並於接獲本局勘驗通過通知後十日內,且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
2.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3.納入補助金後之修正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
補助金額,並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補助金額度逾新臺
幣三十萬元者,本表應經會計師簽證)。
4.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案,獲補助者應於
計畫書所載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全部安裝(裝修)完成,且於
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通知本局,並依本局通知之指定時間配合
審查小組代表至安裝(裝修)現場進行勘驗。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
局勘驗通過通知後十日內,且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
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第
二項規定計算: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
2.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款收據。
3.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及本局補助金額,並分別詳
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補助金額度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本表
應經會計師簽證)。
4.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訂購單影本。
5.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之買賣或支付價款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如合約書影本、銀行結匯單據影本、匯款證明單影本、進口報
單影本、統一發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者。
6.申請補助之設備(工程)之出售(裝修)廠商出具之已到貨、安
裝或裝修完成及申請者驗收證明影本。
7.成果報告書。
8.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計畫書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所
列總經費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其未達本局核定計畫書
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所列總經費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
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未於第(一)或第(二)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或
雖依期限申請,其繳交之文件、資料、內容有不全,經本局限期補
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或經審查小組代表
至安裝(裝修)現場勘驗未通過者,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10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成果報告書或計畫書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
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補助。
(三)經本局核定補助之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案之申請補助之設
備(工程)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變
更後之經費預估明細表(包括變更後之購置項目及廠牌名稱、型號
、功能簡述、數量及金額)、型錄、供應(裝修)廠商報價單及預
定工作進度表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
畫書執行。
(四)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受補助設備(工程)之購置及安裝(裝修),無
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11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者,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
政機關(以下統稱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
,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
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2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