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壹、二級機關
一、會計單位內部設置原則
(一)員額配置
1.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中央各部會會計機構之員額配置,應以現
有員額,配合機關間業務移撥,相對調整員額數,作為員額配置
基礎。
2.為瞭解員額是否有不足或多餘之情形,應先依「主計員額設置原
則」規定,衡酌預(決)算及會計事務種類、年度預算經常門金
額、最近 5 年度預算資本門金額平均數、附屬機關(構)數、
所在機關員額等因素,覈實計算可配置員額數。
3.參酌上開二者之員額差距情形,合理增減員額,以利主計業務之
推動。
(二)設科配置
1.各部會會計單位職司預算編製、收支控管、會計帳務、內部審核
等,並負責彙總所屬機關相關資料,業務繁重,以分科辦事為原
則。
2.設置科數依行政院 98 年 5 月 25 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規定,以 3 至 6 科為原則,並衡酌歲
計、會計、決算之不同屬性,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之不同類型,
以及機關各項業務繁雜程度等因素,妥為規劃各科分工。
3.配合組織改造,原有業務有所調整單位,如文建會及新聞局整併
為文化部,或原分設會計、統計單位,合併改設主計處(室)等
,應跳脫原設科數及分工匡架,重新依實際業務需求,就設置科
數及分工妥為規劃。
(三)職稱配置
1.各部會會計人員之職稱,除主辦及副主管配合會計機構名稱選用
設置外,其餘佐理人員,應衡酌各該會計單位整體員額之多寡、
業務推動之需求、所置職稱於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次序,以及職
務間銜接性等因素,妥適配置適當職稱。
2.各部會會計單位之官等職等配置比率,簡任人員以不超過 25%
為原則,除主辦及副主管外,應衡酌實際業務需求及設置科數多
寡等因素,配置簡任參贊人員,協助主辦會計推動業務。
二、統計單位內部設置原則
(一)員額配置
1.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中央各統計單位之員額配置,應以現有員
額,配合機關間業務移撥,相對調整員額數,作為員額配置基礎
。
2.為瞭解員額是否有不足或多餘之情形,應先依「主計員額設置原
則」規定,衡酌公務統計、統計調查及統計資訊服務之業務負荷
,覈實計算可配置員額數。
3.參酌上開二者之員額差距情形,合理增減員額,以利主計業務之
推動;另得視需要納併所屬機關統計業務及員額,以集中辦理相
關統計工作,發揮規模經濟效益。
(二)設科配置
1.各部會統計單位職司機關公務統計編製,並配合中央主計機關及
機關內部需要,執行各項統計調查,另需辦理職務上應用統計分
析,提供機關決策應用等,且負責彙總所屬機關相關資料,業務
繁重,以分科辦事為原則。
2.設置科數依行政院 98 年 5 月 25 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規定,以 3至 6 科為原則,並衡酌機
關業務屬性,以及各項業務繁雜程度等因素,妥為規劃各科分工
。
(三)職稱配置
1.各部會統計人員之職稱,除主辦及副主管配合規定選用設置外,
其餘佐理人員,應衡酌各該統計單位整體員額之多寡、業務推動
之需求、所置職稱於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次序,以及職務間銜接
性等因素,通盤考量配置;另如有納併所屬機關統計業務及員額
者,應併同納入整體職稱配置考量,妥適配置適當職稱。
2.各部會統計單位之官等職等配置比率,簡任人員以不超過 25%
為原則,除主辦及副主管外,應衡酌實際業務需求及設置科數多
寡等因素,配置簡任參贊人員,協助推動業務。
三、主計處(室)內部設置原則
(一)員額配置
比照會計及統計單位設置原則辦理。
(二)設科配置
1.會計部分:參照會計單位之設科配置並配合下列統計部分之設科
配置原則辦理。
2.統計部分:
(1)原設有統計處(室)專責辦理統計業務,而於組織改造後與會
計處(室)合併設置主計處(室)者,主計機構內至少設 1
個統計科專責辦理統計業務。
(2)屬「部」層級者,主計機構內至少設 1 個統計科專責辦理統
計業務;其他機關則設統計科或由專人辦理統計業務。
(三)職稱配置
1.各部會主計處(室),除主辦及副主管配合主計機構名稱選用設
置外,其餘佐理人員,應衡酌各該整體員額之多寡、業務推動之
需求、所置職稱於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次序,以及職務間銜接性
等因素,妥適配置適當職稱。
2.主計處(室)職務官等職等配置比率,簡任人員以不超過 25%
為原則,除主辦及副主管外,應衡酌實際業務需求及設置科數多
寡等因素,配置簡任參贊人員,協助主辦人員推動業務。
3.原設有統計處(室)專責辦理統計業務,而於組織改造後與會計
處(室)合併設置主計處(室)者,配合簡併原統計主辦人員,
改置統計職系專門委員 1 人,專責督導統計業務。
2 貳、三、四級機關(構)
一、設置主計單位之原則
(一)部會設有所屬三、四級機關(構)者,部會主計機構對所屬主計機
構之設置,主計員額、設置科數、職稱配置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本
於權責協助規劃擬訂,以利主計業務推動。
(二)三、四級機關(構)如符合預算執行規模 5 億元以上或職員及聘
僱人員預算員額 100 人以上或具業務特性者(依本處 99 年 5
月 11 日書函所訂適用標準一覽表認定,如附件),其主計單位依
下列原則設置:
1.部會設主計處(室)者,其所屬三、四級機關原則設主計室,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但如因情形特殊,確有需要單獨設統
計單位者,得分設會計室、統計室。
2.部會分設會計處、統計處者,其所屬三、四級機關視統計業務需
要,分設會計室、統計室;如三、四級機關統計事務簡單者,則
設會計室,其統計業務由該會計室置專人辦理。
3.上述因情形特殊,或視統計業務需要得設統計室者,指其所辦統
計屬國家重要社會、經濟或產業之統計;或具備高度公共財屬性
;抑或與機關業務高度結合,供作機關內部行政管理或績效考核
需要為主者。
(三)未達上述設置標準之機關,其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由上級機關主
計單位辦理;或合併數個機關設主計單位辦理或由本機關(構)置
會計人員專責辦理或指定機關(構)人員兼任(辦)。主計業務由
上級機關主計單位辦理者,其下級機關之預算執行規模及預算員額
數得併入上一級機關合併計算主計人員員額之設置人數。
二、會計單位內部設置原則
(一)員額配置
1.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三、四級機關(構)會計單位之員額配置
,應以現有員額,配合機關間業務移撥,相對調整員額數,作為
員額配置基礎。
2.為瞭解員額是否有不足或多餘之情形,應先依「主計員額設置原
則」規定,覈實計算可配置員額數,計算員額差距情形,合理增
減員額,以利主計業務之推動。
3.為使部會整體主計人力妥適配置,部會主辦人員應視實際需要,
衡酌所屬機關(構)之主計業務繁簡程度,檢討機關(構)主計
員額編制及調整人力配置,經各該機關首長同意後,依規定程序
辦理,以順利推動主計業務。
(二)設科配置
1.三級機關(構)介於部會與四級機關(構)間,居承上啟下之
重要地位,會計單位職司預算編製、收支控管、會計帳務、內
部審核等業務,除經檢討業務單純者外,以分科辦事為原則;
四級機關依規定以不分科為原則。
2.設置科數依行政院 98 年 5 月 25 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規定,以 3 至 6 科為原則,並衡
酌歲計、會計、決算之不同屬性,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之不同
類型,以及機關各項業務繁雜程度等因素,妥為規劃各科分工
。
(三)職稱配置
1.三、四級機關(構)主計人員之職稱,除主辦人員依規定名稱設
置外,其餘佐理人員,應衡酌各該會計單位整體員額之多寡、業
務推動之需求、所置職稱於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次序,以及職務
間銜接性等因素,妥適配置適當職稱。
2.三級機關(構)會計單位之官等職等配置比率,研究機關之簡任
人員以不超過 20% 為原則,其餘機關以不超過 15% 為原則。
三、統計單位內部設置原則
(一)員額配置
1.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中央三、四級機關統計單位之員額配置,
應以現有員額,配合機關間業務移撥,相對調整員額數,作為員
額配置基礎。
2.為瞭解員額是否有不足或多餘之情形,應先依「主計員額設置原
則」規定,衡酌公務統計、統計調查及統計資訊服務之業務負荷
,覈實計算可配置員額數。
3.參酌上開二者之員額差距情形,合理增減員額,以利統計業務之
推動。
(二)設科配置
1.中央三級機關統計單位職司機關公務統計編製,除業務較單純外
,若需配合中央主計機關及機關內部需要,執行統計調查,或需
負責彙總全國性相關資料,且另辦理職務上應用統計分析,提供
機關決策應用等,業務繁重者,以分科辦事為原則;四級機關依
規定以不分科為原則。
2.設置科數依行政院 98 年 5月 25 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規定,以 3 至 6 科為原則,衡酌機關
業務屬性,以及各項業務繁雜程度等因素,妥為規劃各科分工。
(三)職稱配置
1.中央三、四級機關統計人員之職稱,除主辦人員依規定名稱設置
外,其餘佐理人員,應衡酌各該統計單位整體員額之多寡、業務
推動之需求、所置職稱於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次序,以及職務間
銜接性等因素,妥適配置適當職稱。
2.中央三級機關統計單位之官等職等配置比率,研究機關之簡任人
員以不超過 20% 為原則,其餘機關以不超過 15% 為原則。
四、主計室內部設置原則
(一)員額配置
比照會計及統計單位設置原則辦理。
(二)設科配置
1.會計部分:參照會計單位之設科配置並配合下列統計部分之設科
配置原則辦理。
2.統計部分:原設有統計室專責辦理統計業務,而於組織改造後併
入主計室者,主計機構內設統計科專責辦理統計業務;其他則由
專人辦理統計業務。
(三)職稱配置
1.三、四級機關(構)主計人員之職稱,除主辦人員依規定名稱設
置外,其餘佐理人員,應衡酌各該主計單位整體員額之多寡、業
務推動之需求、所置職稱於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次序,以及職務
間銜接性等因素,妥適配置適當職稱。
2.三級機關(構)主計室之官等職等配置比率,研究機關之簡任人
員以不超過 20% 為原則,其餘機關以不超過 15% 為原則。
3.原設有統計室專責辦理統計業務,而於組織改造後與會計室合併
置主計室者,配合簡併原統計主辦員額,改相對配置適當職稱 1
人,專責督導統計業務;其他比照統計單位職稱配置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