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本部為縮短公立與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負擔之差距,促進
教育機會平等,得對就讀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之學費與就讀公
立者之差額予以補助。補助對象得由本部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必要之限制
。
前項補助,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應擇一申
請,不得重複請領。
第 4-1 條 本部為縮短公立與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負擔之差距,促進
教育機會平等,得對就讀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之學費與就讀公
立者之差額予以補助。補助對象得由本部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必要之限制
。
前項補助,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應擇一申
請,不得重複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