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1 條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第 15 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
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第 14-1 條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第 15 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
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