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六、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除因政策需要並經補助機關核准者外,應於計
畫預定執行前一個月向補助機關提出申請。
受補助對象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申請書(附件一)
。
(二)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計畫書(附件二)
。
(三)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經費預算表(附件三)
。
(四)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
(五)設立大陸經貿委員會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受補助對象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7 七、受補助對象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應於新計畫預定執行一週前
,向補助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所提計畫如無法執行,應於計畫辦理日一週前,主動函報補助機關
。
(三)辦理各項活動之宣傳資料、會場紅布條、現場發放資料均應加註補
助機關為指導單位。
(四)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公函(註明存款戶名帳號),
並檢附下列文件:
1.原核准函影本。
2.領款之收據(附件四)。
3.經費收支明細表(附件五)。
4.支出分攤表(附件六)。
5.成果報告(附件七)。
前項第五款之支出憑證,如屬全額補助者為正本,部分補助者為影本
,抬頭應為受補助對象,並應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對象內
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如為外幣應折算為新臺幣,並附匯率證明。
受補助對象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補助款核銷標準如下:
(一)場地租金,核實報銷,其場地屬自有者,不予補助。
(二)場地佈置費,核實報銷。
(三)印刷費,核實報銷,發票應記明印製品名及數量,並檢附樣本,不
包括會員名錄。
(四)郵電費,核實報銷。
(五)授課演講鐘點費,依規定標準核實報銷(內聘講座:主辦或訓練機
關人員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講座:學者專家每小時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並應檢附議程及學員名單)。
受補助對象辦理核銷時,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申請時預估經費,補助
單位得依原補助比例重新核算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