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適用對象: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
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
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依兩岸條例第 16 條第 2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其在臺灣地區有 2 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 3 親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長期居
留或該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並懷孕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2 個月未滿。
(六)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之前婚姻未成年親生子女,其年齡在 14 歲以下者,或曾申請來臺
探親,其年齡在 14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
(七)依前款於 14 歲以上申請來臺且 14 歲以下(未曾)申請來臺,其
年齡現為 14 歲以上、20 歲以下者。
(八)在自由地區連續居住滿 2 年並取得當地居留權,且在臺灣地區有
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親屬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須經許可
在臺居留者)。
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人,年逾 60
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 1 人同行。
2 二、延期照料:
進入臺灣地區探親之大陸地區人民,其探親對象年逾 60 歲,在臺灣
地區無子女、且傷病未癒或行動困難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
1 人,得申請在臺延期照料。
3 三、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
款規定申請探親,每年合計以 3 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為 2 個
月,並不得辦理延期。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
2 個月,申請人於 6 月 15 日入境,應於 8月 15 日離境。
(二)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二)款規定申請來臺及延期停留,停留期間
不得逾 3 個月,並得申請延期 1 次;期間不得逾 3 個月,申
請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計以 2 次為限。
(三)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且年齡在 12 歲以下者、第一點適用對
象第(六)款申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 6 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
期,每次延期不得逾 6 個月及曾依第(六)款申請者,其年齡在
14 歲以上、18 歲以下,亦同。
(四)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或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
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年齡在 18 歲以下者,停留
期間不得逾 6 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 6
個月。
(五)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八)款申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 1 個月,
必要時得申請延期 1 次,期間不得逾 1 個月。
(六)經許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 6 個月,但所持大陸往來通行
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 7 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
1 個月,每次來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 1 年。
(七)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
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
(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查)證。
4 四、應備文件: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 2 年內
所拍攝、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
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
於 3.2 公分及超過 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
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
屬關係之文件。
(四)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
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
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
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
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
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五)款後段申請者
)。
(九)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六)款申請者所檢附文件:
1.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驗證前婚姻之離婚公證 書或前婚姻配偶
之死亡公證書、記載父母姓名 之出生公證書。
2.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 姻關係之公證書
、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
於辦理延期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十)證照費新臺幣 600 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
址,自取者免附)。
5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
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 89 號
力寶中心力寶大廈 4 樓)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
宋玉生廣場 411~417 號皇朝廣場 6 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
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6 六、延期方式: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 30 日內,備齊: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有效之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其效期不足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
效期屆滿前 1 個月。
(四)延期費用新臺幣 300 元,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7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
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
sp
※附註:三親等血親範圍: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伯叔姑、舅父
、姨母、姪兒女、外甥兒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