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土石採取總量管制區域分為北、中、南、東四區,各區域包含之縣市如下
:
一、北區:基隆市、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
及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
。
四、東區:花蓮縣及臺東縣。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