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本基金貸款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水土保持局分局為執行機關,
受理借款戶申請、審查及核定。
8 八、農業經營貸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台灣地區山坡地範圍內具有發展潛力之地區,並經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水土保持局分局同意輔導者。
(二)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三)土地合法使用,且已完成或依法無須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