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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8.16 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Legal News
99.08.16 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2010 年 08 月 18 日
第 36 條 報關業違反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 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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