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促進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依據國際
漁業組織規範在海上轉載時配置區域觀察員,維持我國漁船作業實績
,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2 二、領有有效漁業執照及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文件
)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依據國際漁業組織規範繳交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費用者,其漁業
人得申請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ROP) 費用補助。
3 三、申請期間:自本輔導措施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4 四、補助金額:依據各漁船漁業人實際繳交之金額核算,每艘漁船最高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5 五、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金:
(一)船位回報器(VMS) 未依規定回報。
(二)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 漁撈行為或有違規處分未執
行。
6 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已依第二點規定繳交海上轉載區域觀察員費用者,
其漁業人得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台灣區遠洋鮪
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鮪魚公會)轉送本會漁業署提出申
請核撥補助金:
(一)補助金之領款收據一份(附件二)。
(二)漁業人存摺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7 七、補助金核撥程序:經本會漁業署審核漁船符合本輔導措施所定之補助
規定者,於核對領款收據後撥付漁業人或由鮪魚公會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