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壹、總則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
屋稅與地價稅申報及申請作業,以提供多元化申辦管道,並提升地方
稅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
(一)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變更案件。
(二)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課稅明細表申請案件。
(三)地價稅特別稅率用地及減免稅地申請案件。
三、適用本要點之申辦人如下:
(一)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
(二)地政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依其他法令規
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以下簡稱報稅代理人)。
2 貳、申請帳號登錄
一、報稅代理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辦作業前,應先依下列方式向事務所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之翌日即可以網際網路
傳輸申辦資料;本要點修訂前已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者,免再申請:
(一)進入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登錄相關資料後,列
印申請書連同下列證明文件,於三十日內送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
徵機關審核;屆期未辦理者,由系統逕予註銷其登錄資料:
1.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地政士證書、會計師證書、記帳士證書、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登錄執業證明書或相關專業證書影本。
3.開業執照或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執業等證明文件影本。
(二)報稅代理人得申請賦予助理協辦網路申辦作業之權限,並得逕行註
銷助理之資格。
(三)報稅代理人申請帳號登錄經事務所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通過
後,由系統將核准通知傳送至報稅代理人之電子信箱。
(四)報稅代理人登錄之資料如有異動,應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更新。
(五)報稅代理人如需申請帳號註銷,應向原申請帳號所在地地方稅稽徵
機關提出,經核准後由系統將註銷通知傳送至報稅代理人之電子信
箱。
二、一般民眾無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
3_ 參、申辦程序
一、系統開放時間為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
二、申辦人應通過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之電子身分憑證審核確認。
三、申辦人進入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後,可直接登入
建立申辦資料,或下載網路申報用戶端軟體,安裝後建立申辦資料,
並以網際網路傳輸。依法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併同以電子檔傳送、郵
寄、傳真或逕送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
審查。
四、申辦案件上傳後,經線上前端審核作業檢核,各欄位輸入無誤者,系
統自動給予案件編號供申辦人查詢;欄位輸入有誤者,系統將產生異
常訊息,經申辦人更正後,以網際網路傳輸。
五、申辦案件依各稽徵機關所訂作業時間匯入其地方稅作業系統,經承辦
人員審核後,將辦理情形匯出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並發送
電子郵件通知申辦人,正式核定函另行郵寄供申辦人收執;申辦項目
如為房屋稅籍證明及課稅明細表者,申辦人可自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入口網自行下載列印,稽徵機關不再發函通知。
六、申辦案件經承辦人員審核有缺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應發送電子郵
件通知申辦人補件。申辦人應於系統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相關證明
文件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屆期未補件者
,稽徵機關得逕予否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