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自治規定:
(一)以班為單位,實施自治管理,以增進受訓人員組織管理與自我領導
能力,養成負責任、守紀律之團隊精神,以及自覺、自動、自治之
良好習慣。
(二)每班置學員長、副學員長各一人,班以下得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各級幹部之選舉,由輔導人員主持之。各級幹部之職責:
1.學員長、副學員長承輔導員及輔導單位主管之指導,執行下列事
項:
(1)協助上課、集會活動之秩序維持及事務之分配。
(2)轉陳受訓人員請假報告單或意見。
(3)轉達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4)協助引導講座及接待。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2.組長承輔導員、學員長及副學員長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1)受訓人員集合時,應確實清點人數,向學員長或副學員長報告
。
(2)帶領各項分組活動及作業收繳。
(3)公共事務之分配。
(4)負責分組討論之召集事宜。
(5)其他交辦事項。
3.各級幹部分別輪流擔任值星,其值星交接方式由訓練機關(構)
學校規定。自治幹部須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任期內如有顯
著功績或過失,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理。
(三)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單位主管及各班輔導員得隨時召集自治幹
部座談,檢討工作得失,謀求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