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三十一、未支領退俸之單身亡故榮民,如無遺產辦理殯葬事務,一律以合
約第一級距品項、金額辦理,但不得逾本會相關補助費,並應載
明於招標文件;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之榮民亡故,各機構應依國
防部規定期限儘速向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申請殮葬費。
就養榮民亡故,其喪葬補助費最高不得逾新臺幣四萬元。非由管
轄機構辦理且亡故榮民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時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得於死亡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資料申請喪葬補助費,逾期則不
予受理:
(一)死亡證明書。
(二)除戶戶籍謄本。
(三)全民健康保險退保證明。
(四)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前項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各機構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符合申請條件,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