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稱本局)提供簡易格式之個人資料,
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本局提供非簡易格式之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
,每人日新臺幣四千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二千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
(一)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