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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甲和某乙飲酒作樂,某乙明知某甲自行開車,卻仍不斷向某甲灌酒。稍後某甲因酒酒駕車撞傷路人,某乙是否可能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Legal News
二、某甲和某乙飲酒作樂,某乙明知某甲自行開車,卻仍不斷向某甲灌酒。稍後某甲因酒酒駕車撞傷路人,某乙是否可能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談「酒駕和肇事逃逸」
2010 年 07 月 16 日
通說與實務認為,不能安全駕駛罪是一種己手犯,只有駕駛者自己才能夠構成本罪之正犯,其他幫助、教唆、共同實施之人頂多構成本罪之共犯,無法成立正犯。因此某乙並不構成本罪之正犯,頂多論以幫助犯或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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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醉駕車之構成要件為何?刑法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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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地方法院判決,96年至今)對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酒酒駕車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其刑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