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債權人或債務人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對分配表提出異議,因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有反對之陳述,致未能終結者,執行法院僅得就無異議部分實行分配,有異議部分,須暫時保留,待爭議解決後再行處理。強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謀解決。
債權人或債務人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對分配表提出異議,因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有反對之陳述,致未能終結者,執行法院僅得就無異議部分實行分配,有異議部分,須暫時保留,待爭議解決後再行處理。強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