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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
Legal News
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
民事法令類
2010 年 05 月 25 日
定期租賃契約期滿後
,出租人即得請求返還租賃物,若怠於行使此項權利,而
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出租人又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此時法律便擬制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
民法第451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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