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對同條例第十條之「無職軍官」未規定其定義及範圍,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十六款:「無職軍官指依行政院四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台四十八防字第三八八二號令訂定之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於四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以前在國防部登記處理有案,發給退除役令,並經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認定符合無職軍官身分者」,係就無職軍官身分之認定所為之補充規定,並未違背該條例之立法意旨,與憲法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