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發布之(七九)人字第二二○六四號函釋:「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並應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其就提敘以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者之服務年資為限,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