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國民之福祉至鉅,應使國民預知其修改之目的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國民大會臨時會係依各別不同之情形及程序而召集,其非以修憲為目的而召集之臨時會,自不得行使修改憲法之職權,本院釋字第二十九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