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傷病給付,乃對勞工因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所為之補助,與老年給付係對勞工因退職未能獲取薪資所為之給付,兩者性質相同,其請領老年給付者,自不應重複請領傷病給付。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臺內社字第一七七三一號函示:「被保險人退職,依規定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者,自不得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與上述意旨相符,尚不牴觸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