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稱月薪額,性質上本無從包括「公教人員之眷屬喪葬補助費」,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臺六十九人政肆字第七四九八號函未將此項補助費列入退休金之範圍,與該條例之立法意旨無違。又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係行政院為安定現職公教人員生活而訂定,乃主管機關依職權所為之裁量措施,原不適用於非現職人員,退休人員自不得據以請領眷屬喪葬補助費,上述行政院函及要點與憲法均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