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所為罪刑宣告無效之特赦,對於已執行之刑,不生溯及既往之效力。其經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赦免令生效之日起,回復其公權。至因有罪判決確定而喪失之公職,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聲請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