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內銷。」同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將保稅工廠之產品或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內銷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旨在防止逃漏關稅,維持課稅公平,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