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關於入境限制之規定,乃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至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六款前段,關於未在自由地區居住一定期間,得不予許可入境之規定,係對主管機關執行上述法律時,提供認定事實之準則,以為行使裁量權之參考,與該法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之立法意旨尚屬相符。惟上述細則應斟酌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意旨,隨情勢發展之需要,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