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度,審計權乃屬監察權之範圍,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此觀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三款規定自明。隸屬於監察院之審計部於省(市)設審計處,並依審計法第五條辦理各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