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土地權利人及義務人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報移轉現值收件當時最近一個月已公告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旨在使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臻於公平合理,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