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係指人民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所為之解釋而言。至本院就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法律或命令發生疑義或爭議時,依其聲請所為解釋之效力,係另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