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之正當理由;至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之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本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牞所謂妻請求別居,即係指此項情事而言,非謂提起別居之訴,應予補充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