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之被告經依法通緝者,其追訴權之時效,固應停止進行,本院院字第一九六三號解釋並未有所變更。至於執行中之受刑人經依法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其行刑權之時效亦應停止進行,但仍須注意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