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現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六十四條(現行法第三百十六條)所定股東會之出席股東人數與表決權數,均係指所需之最低額而言。如公司訂立章程,規定股東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數較法定所需之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