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現場、視訊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現場、視訊免費法律諮詢~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首頁
›
看新聞學法律
›
取回提存物之請求權有否時效規定之適用?
Legal News
取回提存物之請求權有否時效規定之適用?
2010 年 04 月 07 日
依法應予發還當事人各種案款,經傳案及限期通告後仍無人具領者,依本院院解字第三二三九號解釋,固應由法院保管設法發還。惟此項取回提存物之請求權提存法既未設有規定,自應受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限制。
← 上一篇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意涵?縣議會立法得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下一篇 →
台灣省物資局得為行政訴訟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