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與妻子因為相親而結婚,妻子在洞房花燭夜連續三次癲癇發作,幾乎昏厥,李先生認為女方在婚前隱瞞實情,並以「有重大不治之惡疾」為理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但法官認為只要繼續服藥控制,就可以過正常人生活,因此不算是「重大不治之惡疾」,駁回男方訴請離婚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