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購買了1個停車位,由於其自家轎車為小型車,而該停車位較大能夠停放2輛汽車,因此在1個停車位內停放了2輛汽車,沒想到遭到大樓管委會告發,由台中市政府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以3000元罰緩,林某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到現場履勘,發現該停車位停放2輛車並不會影響他人通行,因此判他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