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積欠6家銀行、4間資產管理公司及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債務,擔任作業員每月收入約22,000元,無勞保投保資料,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名下有一部機車及2張保單保單價值共約406,787元。
| 案例事實 | |
|---|---|
| 委託人 | 債務人 |
| 案件結果 | 原債務420餘萬,更生後分6年攤還只要92萬 |
| 受任律師 | 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
聲請更生程序,保單可以不用解約處理,還可以免除部分債務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分六年共72期每月償還12,784元,清償總金額920,448元
機車及保單價值共406,787元不用拍賣及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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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金額 |
期數 |
月付金 |
清償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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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4,142元 |
180期 |
23,800元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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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48元 |
72期 |
12,784元 |
21.49% |
參考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64、64-1、6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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