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駕駛公司小貨車行經彰化秀水鄉路段時,遭後方車輛林先生駕駛的車輛追撞,造成車輛毀損、車上人員司機連同另名公司人員受傷。事故發生後,因車輛毀損無法駛離,遂請拖吊將車輛拖離現場。其後,肇事車主僅以1、2萬元搪塞,與該公司所受的損害不成比例,故公司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對造車主負擔損害賠償。
| 案例事實 | |
|---|---|
| 委託人 | 趙先生(化名/原告) |
| 案件結果 | 勝訴,林先生應給付損害賠償金予趙先生 |
| 受任律師 | 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
律師主張
一、車輛發生事故時乃8個月新車,與新車差異不大,車輛之修復自應以盡量回復至原先之狀態為原則,並非被告所稱可使用即可,且車身焊接難保車輛安全性不受影響,我方主張更換全新車殼應屬合理 。
二、對造主張材料應以折舊方式計算費用,但該車性能及修復後所生的交換價值並不會因為修復所用的零件及材料更新,而使該車輛的價值提升,僅是回復車禍前的原來安全狀況而已。
三、據此,請求林先生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及因車禍事故所生之損害。
勝訴,林先生應給付損害賠償金予趙先生
林先生應給付損害賠償價金,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