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微薄的薪水遇上冰冷的催收
陳大哥是一位年近中年的父親,平時在保全公司擔任保全人員,每個月平均收入約為33,000元。這份工作不僅沒有雇主提供的勞健保,也沒有三節獎金與年終獎金的福利。他名下幾乎沒有任何有價值的財產,僅有兩張總解約金約34,430元的保險單。除了自己租屋生活外,陳大哥還必須與配偶共同扶養一名尚未成年的孩子。
面對過去因故累積的多筆債務,包含國泰世華、花旗、中國信託等多家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的催討,陳大哥的生活早已被壓得喘不過氣。為了徹底解決債務問題,他委託本所向法院聲請更生,並提出了一份「每月清償17,600元、分72期」的更生方案。對月收僅3萬3的陳大哥來說,這已經是扣除全家最基本開銷後,所能擠出的極限。
然而,這份充滿誠意的方案,卻遭到債權人們的強烈反對。債權人主張,陳大哥孩子的扶養費應該用更嚴苛的「免稅額」來計算;他們認為方案的總清償成數過低;甚至在法庭上冷酷地要求,陳大哥距離強制退休年齡還很久,應該去「另謀高薪工作」來增加還款金額。面對銀行強勢的逼迫與不合理的要求,陳大哥一度感到絕望,深怕一旦法院採信銀行的說法,他將再次落入永遠還不完利息的債務深淵。
| 案例事實 | |
|---|---|
| 委託人 | 陳大哥 |
| 案件結果 | 法院審酌債務人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認定更生條件實已達到「盡力清償」的標準。法院不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的實務經驗中,許多債務人會陷入一個巨大的恐懼:如果債權銀行不同意我提出的條件,我是不是就死定了?天秤座法律事務所要告訴您,更生制度的設立初衷,從來不是要逼迫債務人走向絕路,而是要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與「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之間取得平衡。 一、 債權人不同意,法院依然能依法「強制認可」 根據《 |
| 受任律師 |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的實務經驗中,許多債務人會陷入一個巨大的恐懼:如果債權銀行不同意我提出的條件,我是不是就死定了?天秤座法律事務所要告訴您,更生制度的設立初衷,從來不是要逼迫債務人走向絕路,而是要在「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與「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之間取得平衡。
一、 債權人不同意,法院依然能依法「強制認可」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這意味著,即使本件更生方案不符合同條例第60條第2項的債權人可決條件 ,只要我們能向法官證明債務人已經「盡力清償」,法院就有權力不受銀行反對意見的拘束,直接裁定認可。本所律師的戰略核心,就是將所有精力集中在向法院舉證陳大哥的「收入固定性」與「支出的必要性」。
二、 精準計算必要生活費用,寸步不讓
面對銀行企圖用「免稅額」來壓縮孩子扶養費的手段,我們堅守法律底線。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的明文規定,債務人及受扶養者的必要生活費用,應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來計算。
我們協助陳大哥向法院提出詳實的證據,包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市政府社會局函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最終法院完全採納我方主張:
陳大哥個人生活費:依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16,576元。
職業工會保費:因公司未保,陳大哥自行投保每月合理支出3,000元。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最低生活費1.2倍並由夫妻分擔二分之一,認定為8,288元。
法院最終認列陳大哥每月的必要生活費用總計為27,864元。這不是債權人可以隨意砍價的數字,而是法律賦予債務人最基本的人性尊嚴與生存防線。
三、 反擊「另謀高薪」的無理要求
銀行要求陳大哥換高薪工作的說法,不僅脫離現實,更缺乏法律依據。我們向法院強調,更生方案必須建立在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入」作為評估基準,才能確保方案有穩定履行的可能性。債權人空口要求債務人換工作,卻沒有提出任何具體存在或可得預期之事證,若法院盲目採信,反而會導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於剝奪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的機會。
法院指出,所謂的「盡力清償」,並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只要債務人將財產及所得的大部分用於清償,避免在長達六年的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陷於困境,即符合法定要件。
清算價值與總收入:
陳大哥名下財產清算價值為34,430元。加上未來6年(72個月)可處分所得總計3,378,653元(包含每月薪資33,000元乘以72,加上未來可領取的老年給付1,002,653元)。兩者合計總資力為3,413,083元。
扣除6年必要支出:
法院將每月依法認定的必要生活費27,864元乘以72個月,得出六年生活總支出為2,006,208元。
檢驗盡力清償門檻:
總資力(3,413,083元)扣除六年總支出(2,006,208元)後,剩餘的殘值為1,406,875元。依據實務見解,債務人若能提出剩餘金額的十分之九(即1,266,188元)用於還款,就符合盡力清償的標準。
陳大哥提出的總清償金額高達1,267,200元,已超過了法院設定的1,266,188元門檻。這份真金不怕火煉的證據,讓法院認定陳大哥確實已盡最大誠意。
同時,法院也嚴正駁斥了債權人要求更換工作的荒謬主張。法官在裁定中明言,是否能找到更高薪的工作,必須綜合考量債務人的學經歷、專長技能、當前社經環境、求職率高低及年紀等現實因素。債權人未能提出具體事證,只憑猜測就要求陳大哥換工作,恐將過度壓迫債務人的日常生活,損害其受償權益,有悖於消債條例保障雙方公平的立法意旨。
最終,法院認定本案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裁定認可陳大哥的更生方案,讓這場漫長的債務抗爭畫下圓滿的句點。從陳大哥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見,只要能善用法律武器,將收入與支出透明化、證據化,即便面對龐大的金融機構體系,平凡人依然能在法庭上捍衛自己的生存權,重獲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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