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雖於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其本質上並非訴訟,自不可以只以不服仲裁判斷書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不可以。大法官釋憲只適用在確定終局判決之不服。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仲裁判斷書成立,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其本質上並非訴訟,自不可以只以不服仲裁判斷書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仲裁法第52~56條【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