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生母在客觀上有積極遺棄男嬰行為,且男嬰是被棄置廁所中而有立即的危險,成立遺棄罪。因此在個案判斷上如果是將男嬰丟棄在醫院、診所門口等,實務認為男嬰還不至於有立即的具體危險而不成立遺棄罪。
彰化火車站電聯車廂廁所內發現一名剛出生的男嬰,經鐵路警方10天來的訪查,昨晚在員林鎮和平路一家網咖店找到男嬰的生母。她才20歲,承認男嬰是她棄置,並供出兩年前,在員林公園公廁也棄置一名剛生出的女嬰。她供稱兩個嬰兒是與不同網友所生,曾有意拿掉孩子卻沒有錢,也沒有能力養育,才會棄置。警方訊後依遺棄罪嫌移送法辦。
遺棄罪的成立必須被遺棄者具有不能維持自身生存的能力,本案中生母在客觀上有積極遺棄男嬰行為,且男嬰是被棄置廁所中而有立即的危險,成立遺棄罪。因此在個案判斷上如果是將男嬰丟棄在醫院、診所門口等,實務認為男嬰還不至於有立即的具體危險而不成立遺棄罪。
【15歲少年無照駕車撞死人-論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