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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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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